實現應對氣候變化需要整個產業鏈的創新。碳排放權交易只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必要條件,EU ETS只是在整個歐洲建立一個通用信用體系進行排放權交易;僅僅依靠碳市場,遠遠達不到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
中國30年來的改革開放成果證明,宏觀調控可以有效解決市場盲目性,用“有形的手”來影響“無形的手”。在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政府政策導向將發揮決定性作用,有著遠大的應用前景。
碳交易市場是目前唯一正在實踐的環境服務市場。通過碳交易市場,可以實現地區或全球范圍內的低成本碳減排。同時從經濟角度來看,可以達到市場收益最大化。
利用國際碳市場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發展可再生能源,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碳排放量,實現起來仍是任重而道遠,一哄而上或短期過熱都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魏一鳴 張躍軍 鄒樂樂 郭杰 王愷
為有效降低減排成本,歐盟提出并建立了統一的歐洲碳市場,利用市場機制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簡稱EU ETS)是根據《京都議定書》提出的碳交易機制建立的。從EU ETS的實踐活動中汲取有益經驗,可以對我國未來逐步建立碳市場交易機制以實現碳減排、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決策參考。
EU ETS發展的歷史背景
建立EU ETS的目的是利用市場機制來應對氣候變化。為了更有效地降低減排成本,歐盟提出建立統一的歐洲碳市場,利用市場機制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同時,建立這種市場還能為將來建立全球性排放交易市場提供理論和經驗支持。
1986年公布的《單一歐洲法令》(The Single European Act)和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為利用市場機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了法律支持。1986年的法令正式提出建立歐洲各國的政治合作和單一的歐洲市場,強調氣候變化是一個跨國界的、全世界共有的問題,需要尋找一種成本有效的應對辦法。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意味著工業化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和責任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EU ETS從草案提出到實施歷時4年。根據《京都議定書》中8%的減排承諾目標,歐盟部分成員國在1998年6月簽署了一個費用分攤協議,同月,歐盟委員會發布題為《氣候變化:后京都議定書的歐盟策略》(Climate Change: 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的報告,提出應該在2005年前建立歐盟內部的交易體系。2001年,EUETS意見稿提交并正式討論;2002年10月,歐盟議會通過了該意見稿;2003年7月經修改的意見稿在歐盟議會和部長理事會上通過;同年10月13日,2003/87/EC排放交易法令正式生效,規定EUETS從2005年1月起開始交易。
EU ETS交易第一階段作為試驗性階段,雖然出現了一些問題,但也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推動了第二階段交易順利進行。2005年1月EU ETS正式開始交易。2006年11月,歐盟委員會對EUETS的運營情況進行報告,并且第二階段國家分配計劃(NAPⅡ)首次被納入議程。2008年1月1日,EU ETS進入第二階段。2008年1月23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EU ETS交易第三階段的提議意見稿。
展望第三階段,歐盟提出了“3個20%”的減排目標(即到2020年減少CO2排放20%,減少能源使用20%,可再生能源使用占能源使用總量的20%),將有力助推EUETS的發展壯大。
EU ETS交易的主要特征
自由的市場環境有利于配額交易的流動性。EU ETS成功建立并且能夠快速發展,關鍵在于它形成了一個能夠自由交易排放配額的環境,使得配額可以作為一種商品自由交易。
兩個階段的劃分有利于減少EU ETS的風險。第一階段作為試驗階段(pilot phase,2005~2007),是一個吸取教訓、積累經驗的過程,給作為先驅者的歐洲碳市場一個準備和緩沖的階段,也有利于第二階段(2008~2012)EU ETS更好地發揮作用。
免費配額的分配增加了利益相關者參與排放交易的信心。在第一階段,EUETS配額的免費分配,增加了企業的收益,使得反對聲音最大的工業部門轉變了態度,支持進行排放交易。
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市場連接有利于調整配額供需。京都靈活機制JI和CDM都能增加EUETS的市場供給,使得配額價格降低,有利于利益相關者。
就市場結構而言,EU ETS市場包括現貨、期貨和期權交易,但是,與一般的期貨現貨市場相比,EUETS在商品來源、商品供給、整體目標、激勵機制和獲利趨勢等方面都具有鮮明的特征,如表1所示。
EU ETS實踐的成效
EU ETS在歐洲范圍內運行,一方面,通過市場價格反映了近期配額供需狀況,并有利于長期CO2減排和產業結構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EU ETS碳價已經基本反映配額供需狀況,逐漸為碳密集行業的投資決策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
2007年,第一階段碳期貨價格接近0,是由于配額過剩;第二階段碳價平穩,反映了交易商對未來碳資源稀缺的預期。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大企業(尤其是電力行業)或金融機構都意識到,歐洲的碳不再是免費資源,而且碳排放在未來將更為昂貴,這是過去3年來有關各方努力組建EUETS的重要成就。
2.EU ETS不但實現了絕對減排,而且促進了排放效率的顯著改進。
EU ETS的初衷在于在國際范圍內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減排承諾,盡管由于機制設計和基礎數據方面的準備不足,在第一階段的實踐中,這一目標進展不大,但實現了部分減排效果。數據表明,歐盟2005~2006年的排放低于其2002~2004年的排放。而有研究認為,EU ETS對減排的貢獻合理估計在0.5億~1億噸/年,或者是沒有EU ETS存在所排放CO2的2.5%到5%。此外,由于EU ETS帶來的壓力,歐盟電力部門出現了一些新的減排動向和機會。在德國,從高排放的褐煤發電轉到越來越多低排放的無煙煤發電和生物質能利用。在英國,盡管近些年由于核電減少和天然氣價格高企導致煤電份額出現增長,但如果沒有碳價的考慮,煤電會增加更多,而且,由于生物質能的推廣和能源效率的提高,英國燃煤電廠的CO2排放效率出現了明顯的改進。
另一方面,EU ETS的建立和成功運行,在全球排放權交易實踐和理論發展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對進一步加速全球碳市場的融合和建立起到促進作用,具體包括:
1.EU ETS實踐了排放權交易理論,為其他溫室氣體市場提供了示范。
EU ETS實施的第一階段實現了建立碳交易系統,并使其運行的目標隨著實踐的豐富和各國的共同努力,一些經驗教訓已經吸取并對第二階段的機制設計(如NAPII)積累了經驗。
2.EU ETS在機制設計理論方面為多國氣候談判提供了重要參照。
在機制設計方面,如配額分配、監測和報告,不同交易階段之間的連接,不同碳市場之間的互動等,EU ETS本身是一個跨國集成系統,是一個多國談判協商綜合得到的成果,不僅值得未來的國際氣候談判借鑒,也能為其他行業國際組織的形成提供參考。
3.EU ETS與其他碳市場相互聯動,有助于推動整個國際碳市場的融合與發展。
國際碳市場主要包括以《京都議定書》三種靈活機制為基礎的碳交易,其中ETS是基于配額的碳市場,而CDM和JI是基于項目的碳市場。EU ETS與CDM的聯動為CDM項目提供了價格參考,推動了發展中國家CDM項目的發展;通過JI項目覆蓋了更多的減排行業,實現了更多的減排量。EU ETS與其他碳市場之間的聯動為以后氣候制度設計和談判提供了有益的實踐基礎。
EU ETS實踐的局限及尚待改進的方向
盡管EU ETS發展迅速,為履行減排承諾提供了有益支持,但仍然存在許多局限,在后續的市場監管和機制設計中,應該給予關注。主要表現在:
EU ETS未來的發展前景受“后京都時代”不確定性的影響較大。目前,對于2012年之后的國家減排框架仍然未達成實質性協議,這給《京都議定書》以后的國際碳市場發展前景帶來了很大不確定性。隨著2012年逐漸臨近,國際社會仍然為利益問題進行著激烈的爭論,“后京都時代”減排量分配問題必將對歐盟的減排政策產生沖擊,進而影響到EU ETS的發展。
EU ETS未能引導低碳經濟的發展。EU ETS的市場信號和歐盟各個成員國的國家分配計劃(NAP)未必能將各國未來的投資引導到低碳經濟的方向上去,盡管這是EU ETS的一個重要目標。
EU ETS對碳密集型行業的積極作用目前較為有限。有關研究分析了法國、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國1976~2005年的水泥凈出口數據,結果表明,產能利用率是凈出口的主要影響因素,能源成本居其次,而碳價影響不顯著。在煉制工業,2005~2006年,煉制工業部門減少排放0.56%,而排放配額剩余7%,因此,沒有花費購買碳的成本。在鋼鐵行業,鋼鐵工業普遍從過分分配的配額中獲益;鋼鐵價格上揚使得很難發現碳價對鋼鐵部門盈利能力的沖擊。歐洲是原鋁凈進口地區,1999~2006年的數據表明,碳價尚未造成歐盟鋁進口增加而影響國內廠商的市場份額削減。
EU ETS幾乎不涉及CO2以外的溫室氣體排放。在歐盟,CO2以外的溫室氣體占總排放的20%,因此,EU ETS對完成《京都議定書》減排承諾的影響并不充分。而且,各個國家內部差異很大,例如,在法國,ETS所涉及部門的排放僅占其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20%,而在愛沙尼亞,該比例為69%。
由于EU ETS只覆蓋歐盟45%的CO2排放,其影響有限。EU ETS涵蓋歐盟25個國家近1.2萬個排放設施,包括煉油廠、煉焦廠、20MW以上的電廠、鋼鐵廠、水泥廠、玻璃廠、陶瓷廠以及紙漿造紙廠等,但還有55%的CO2排放沒有納入該交易體系。
減排成本可能會引起電價等能源價格上漲。隨著EUETS第二階段的開始,越來越多的企業進入市場。如果市場新入者是發電行業等碳密集行業,隨著碳價上升而帶來的成本上揚,將一定程度上阻礙該行業科學技術的更新換代,引發該行業低效率的額外投資,并長期造成電力等能源價格的上漲。
EU ETS成交量依然有限。與《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目標相比,EU ETS的成交量仍相當有限,每月成交量盡管一直在增長,但尚未超過第一階段分配額的1.6%。
實現應對氣候變化需要整個產業鏈的創新。碳排放權交易只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必要條件,EU ETS只是在整個歐洲建立一個通用信用體系進行排放權交易;僅僅依靠碳市場,遠遠達不到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EU ETS雖然順利地完成了第一階段目標,但仍然存在許多不足,需要有的放矢地改革和發展。具體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實質性削減排放權數量,可以避免出現碳價大幅度跳水,提高EU ETS的流動性,確保市場參與者的競爭能力。只有增加碳市場的活躍度,同時確保適度的碳價,才能保證利益相關者對排放權成本的重視,使得各個排放單位重視技術進步與排放權交易。
完善市場規則。對于已有市場參與者,需要根據行業的不同,進一步細化減排行動的基準市場規則。對于市場新入者,則需要確保競爭的初始公平性。完善的市場規則有助于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不過,因為碳市場的特殊性,必須充分考慮到不同行業間的差異性。更重要的是,行之有效的市場規則有利于防止“競次”(race to the bottom)現象的出現。
逐步擴大排放權拍賣的份額。歐盟委員會應當鼓勵套期保值工具的使用,同時完善期貨市場交易規則,保障投資的安全性,降低市場紊亂出現的可能性。更有學者提出,在第三階段取消免費發放排放權。
只有不斷改革,才能使得EU ETS真正發揮全局成本最小化的減排功效,為歐盟達成自身制定的減排目標作出貢獻,也為其他國家碳市場的建立與發展壯大提供寶貴的經驗。
EU ETS實踐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機遇
1.政策調控與市場機制結合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具有重要作用。
EU ETS的實踐證明,政策宏觀調控可以與市場機制有效結合起來。EU ETS這類跨國界的碳市場,是在歐盟委員會政策推動下一步步建立起來的,沒有政策的支持,不可能在如此復雜的市場情形下,建立一個以全局成本最小化為目標的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國30年來的改革開放成果證明,宏觀調控可以有效解決市場盲目性,用“有形的手”來影響“無形的手”。在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政府政策導向將發揮決定性作用,有著遠大的應用前景。
2.中國可以利用EU ETS平臺贏取更大的CDM項目收益,提高話語權。
在可預期的將來,CDM所帶來的排放權將與EU ETS更緊密的結合,中國是最大的CDM供應國,截至2008年4月,中國的減排量占全球的51%。中國有利用CDM機制獲得更多收益的潛力,隨著經濟全球化日益深入,EU ETS的不斷完善和中國國內企業CDM經驗的漸漸積累,無論是從獲取定價權的角度,還是從獲取更大收益的角度,中國均大有可為。
3.EU ETS給中國改善國內競爭體系帶來了機遇。
EU ETS建立的是一個可監督的自由化競爭體系,它提供了成員方通過自由化獲益的機制。期貨期權等現代金融工具的應用,使得套期保值這一風險規避機制發揮了應有作用。這一市場機制,為國內的各類市場競爭體系的完善提供了很強的示范性。中國可以從這一規范的排放權市場汲取經驗來改進中國國內的市場環境,擴大期貨期權市場的市場份額,在贏得經濟全球化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可能的風險與沖擊。
我國利用市場機制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
1.中國與碳減排相關金融產品開發不足,相關服務產業發展緩慢,參與國際碳配額市場程度較低。
參與歐洲碳市場的活躍和資本市場帶來的高收益吸引了國內金融機構的關注和實質參與。但目前國內僅有深圳發展銀行和中國銀行在2007年8月推出了“二氧化碳掛鉤型”人民幣/美元理財產品,掛鉤標的是ECX上市、交易非常活躍的歐盟第二階段的EUA期貨合約,而且目前此類業務仍處于探索階段。除碳交易本身,EU ETS還催生了相關的金融服務產業,涌現出不少專門從事碳排放交易的公司,提供碳排放市場資訊、研究和經紀服務。這一服務行業的缺乏也是國內企業或機構參與國際碳交易的瓶頸之一。
2.中國CDM碳市場缺乏中間商,目前仍處低端環節,間接參與碳配額交易的程度有限。
從目前狀況來看,在京都議定書機制下,對發展中國家來說,CDM是三種靈活機制中比較可行的一種。特別就中國情況來看,已經具備《馬拉喀什協議》的條件,同時,也具有很廣大的CDM應用前景。我國相關設備及技術水平相對落后,且具有低廉的勞動力成本、較好的政策環境與經濟發展潛力。這些特征一方面使得減排成本相對較低,能夠吸引發達國家的項目技術投資,然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全球范圍的碳交易中,我國仍處于低端市場。西方中間商在中國以8~10美元的價格收購初級CER,在歐洲碳市場包裝成EUETS第二階段的CER期貨合約,價格就漲至15~17歐元,增值幅度達100%。
3.中國CDM項目運行模式單一,機會成本高、市場影響弱,參與國際碳市場尚不規范。
中國CDM項目運行模式仍比較單一。已被政府批準的CDM項目有1000多個,其中絕大多數屬于雙邊遠期CER合同,價格長期鎖定,買方承擔CDM開發和CER交付的各種風險。雖然風險相對較低,但仍需要面對買方不履行或賣方機會成本損失。但目前中國業主通常更重視短期效益,缺乏風險意識和對國際市場的了解,只要有買家出價合適就賣出,沒有對CER價格波動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國內相關服務行業缺失,CDM項目供大于求,基本處于買方市場,各項目之間互相壓價競相出售。這兩方面因素相互作用,使得我國在國際碳市場尚屬勢微。事實上,作為CER的最大供應國,中國應是國際碳市場的主體,在價格上具有話語權,但由于語言障礙、商業和風險意識缺乏等諸多因素,使眾多中國企業對CDM國際規則及盈利模式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應用,因此在雙邊談判中處于弱勢,造成CER價格較低并且注冊后CER的賬戶歸屬等方面沒有取得公平權利。
4.中國碳交易市場仍處于原始階段,價格形成機制缺位,政府和機構投資者任重道遠。
發達國家的政府和商界對碳資源的價值有很高認識。英國在歐洲最早實施了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后來EUETS的基本框架。政府制定了透明、簡便的碳交易項目申請程序,并且依賴于成熟的金融市場和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吸引了大批碳基金和相關咨詢機構在英國進行碳交易活動。相比之下,中國的政府和投資者需要及時認識到市場中碳的“貨幣”屬性。中國碳交易市場仍處于原始階段,以公司之間的場外交易為主,缺乏價格形成機制。CDM市場缺乏規范和監管,供需雙方信息不透明,買賣雙方和中間商缺乏標準和資質。
5.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是碳減排的有效途徑,但中國市場基礎尚未健全,推行碳交易需要逐步開展。
碳交易市場是目前唯一正在實踐的環境服務市場。通過碳交易市場,可以實現地區或全球范圍內的低成本碳減排。同時從經濟角度來看,可以達到市場收益最大化。EUETS在歐洲運作的經驗為中國碳減排途徑提供了有益參考,然而是否要仿照EU ETS在中國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仍需要從多方面考慮。
需要指出的是,在EU ETS經驗中,實施環境、參與者、經濟體結構和組織方式都與中國有著本質不同。在中國不同省市自治區中,資源分布、能源強度、各省市的經濟結構和發展模式都有所不同,管理方式的差異性也值得注意。更為重要的,EUETS的運行基礎是完全市場化的。無論是參與行業還是運行平臺,都建立在公開市場的基礎上,這樣就保證了產業鏈的完整性、碳市場(及能源、技術等其他市場)的流動性和價格機制的有效性。目前中國處于能源市場尚未完全放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狀態,因此,要建立完全市場化的碳交易機制,勢必先天不足。
從全球碳市場的經驗和當前進程來看,中國具有相對較低的碳減排成本和較大的市場規模,在許多領域具有較大的減排潛力。同時CDM作為《京都議定書》確定的靈活機制之一,適合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進行碳減排實踐,推動碳市場的健康發展。然而CDM的實施在“后京都時代”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因此,CDM給我國帶來的商機可能有時間限制。在有限的時間內,要最大程度地取得發展機會,仍存在很多挑戰。除以上提及的市場機制、金融服務、組織方式等,在技術和管理方式方面目前也存在很多相關問題。如減排量的核算受測度技術和數據的限制;相關監管和協調也是與之相關的關鍵之一;長期投資導向與短期獲利之間的平衡等,都是各方利益相關者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利用國際碳市場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發展可再生能源,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碳排放量,實現起來仍是任重而道遠,一哄而上或短期過熱都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政策建議
1.提高對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價值的認識。
提高對排放權交易價值的認識需要自上而下推行,從國家到地方政府,一直到行業及企業層面。除相關的宣傳之外,更重要的是有組織有層次地深入了解歐洲以及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為進一步在中國建立及完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進行充分的人才儲備、知識儲備和能力儲備。
2.加快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相關行業和業務的發展。
目前中國在參與最多的CDM項目交易中,還處于提供廉價資源的狀態,處于市場和價值鏈的低端。這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減排潛力大國來說,既是一種位置的失衡,又是資源的浪費。因此,有意識地培養相關方面專家和業務人才,建立中國自己的中介機構或服務行業,為國內的CDM項目提供服務,是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并更好地參與國際交易的有效手段。
3.完善排放核算體系和方法。
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減排量的核算是所有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基礎。目前國內的排放核算缺失情況比較嚴重。要想參與和實施國內外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對各行業、企業、設備、工藝、裝置等的排放清單相關核算應嚴格科學地進行,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核查工作機制。
4.積極適應新形勢下的減排規則。
EU ETS相關法律與規章制度是國家間談判的典范,“后京都時代”的全球氣候談判仍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性,所以,總結EUETS內在的運作機制與經驗教訓,有助于中國加快適應新形勢下的減排規則,采取相關對策,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談判過程中趨利避害,更好地保護中國的利益,贏得應有的發展空間。
5.政府和投資者共同努力,盡快進入國際碳市場。
政府應鼓勵國內機構投資者參與CDM市場,加快CO2排放權衍生產品的金融創新、開展碳金融服務;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充分利用國內碳市場潛力巨大這樣的有利條件,做實CDM、集合大規模收購CER后進入ECX等進行二級CER交易的場所建立交易頭寸獲利;機構投資者也可以像中國銀行或深圳發展銀行那樣,開發與CDM或EUA相關的碳金融工具,投入國內資本市場。
(作者單位: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管理與經濟學院 / 偉德國際1946bv官網能源與環境政策研究中心 / 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
《科學時報》 (2009-8-20 A3 觀察)